【权威解答】医疗器械GMP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咨询问答(二)
为贯彻落实新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相关要求,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咨询问答专栏”,希望能对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生产企业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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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申报资料包括哪些?具体要求是什么?
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工作流程及申报资料要求可登录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bjda.gov.cn)查阅。其中申报资料包括:
(1)产品注册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注册申请人基本情况表(一式四份)
1)申报体系核查产品名称应与注册受理通知书产品名称一致。
2)包括对申报资料作出的承诺,并对资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包括以下内容:
①所提交的申报资料清单;
②注册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
(3)注册申请人组织机构图
组织机构图应清晰准确,且与实际一致。
(4)生产场地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租赁协议、房产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厂区位置路线图
1)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中其规划用途或设计用途不应为“住宅”;
2)租赁协议、房产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应有效;
3)厂区位置路线图应准确清晰;必要时,应予以文字说明。
(5)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区域分布图
1)总平面布置图应准确清晰,总平面布置图至少应包括生产区域、检验区域、库房(如库房地址与生产地址不一致,应标明库房地址)等;
2)生产车间布置图,应准确清晰,明确生产区域的划分。
(6)对于生产环境有净化要求的,还应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附平面布局图)复印件
1)应当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洁净间环境检测报告(包括全部生产、检验用洁净间、洁净工作台等)复印件,检测项目应符合《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YY0033-2000)等标准的要求;
2)洁净间布局图(一般包括更衣室、洁具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水处理房、空气净化系统机房等)应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还应提供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
(7)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应标明主要控制点与项目及主要原材料、采购件的来源及质量控制方法
1)产品工艺流程图应准确、清晰,能如实反映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并标明主要控制项目和控制点,包括关键和特殊工序的设备、人员及工艺参数控制的说明;
2)对于部分生产工序由其他生产企业完成的,应在流程图予以明确;
3)应提供产品主要原材料、采购件的《采购清单》及《合格供方名录》,并说明质量控制方法。
(8)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的最终检验相关设备;如需净化生产的,还应提供环境监测设备)目录
1)应提供《生产设备清单》,并标明设备型号、数量及用途;
2)应提供《检验设备清单》,并标明设备型号、数量及对应的检验项目。
(9)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应结合本次体系核查申请填写,信息应真实;并承诺已完成核查前准备工作,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试运行、软硬件验证和确认工作及人员培训工作等,承诺可随时接受体系核查。
(10)拟注册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
(11)如属于因产品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申请的体系核查,还应提交《体系核查通知》和相关注册证明文件,包括:《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和《医疗器械变更申请批件》(如有);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应提交《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体外诊断试剂)》和《医疗器械变更申请批件(体外诊断试剂)》(如有)
(12)注册申请人资质复印件
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含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如有)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
(13)有效版本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
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应为现行有效版本,且已涵盖最新的医疗器械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
(14)体系核查结论为“整改后复查”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在6个月内重新申报体系核查资料时,还应递交前次《核查结果通知》、复查申请、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前次体系核查的情况、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2)整改的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
(15)授权委托书
凡注册申请人申报资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7.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工作时限是多少?
(1)注册申请人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凭注册受理通知书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体系核查资料;
(2)市器审中心在收到注册申请人资料后20个工作日完成资料审查,对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注册申请人予以补正,补正资料不计入时限。因注册申请人未能提交符合要求的体系核查资料,导致体系核查不能开展的,所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核查工作时限内;
(3)市器审中心自收到注册申请人符合要求的资料且收到《体系核查通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体系核查工作。
8.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申请的注意事项包括哪些?
(1)对于适用于同一医疗器械体系核查标准的产品,如无菌产品、植入性产品、体外诊断试剂等,注册申请人可合并申报体系核查资料;对于适用于不同医疗器械体系核查标准的产品,注册申请人应当分别申报体系核查资料;
(2)对于体系核查资料需补充修改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交补充修改资料,资料补充时间不计算在体系核查工作时限内;
(3)注册申请人拟接受核查的生产地址应当符合《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的有关要求,不得设在居民住宅等不适合生产的场所;生产地址应当包括全部生产、检验场地,如库房地址与生产地址不一致,应当一并申报并予以说明。
(4)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已完成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洁净车间等相关验证、确认工作,并有效运行;
(5)在体系核查现场,注册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全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包括:
1)医疗器械(不包括体外诊断试剂):研究资料、注册检验报告、临床试验报告(如有)、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
2)体外诊断试剂: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报告、临床试验报告(如有)。
9.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注意事项包括哪些?
(1)注册申请人应当在市器审中心安排的时间内接受体系现场核查,不能接受的,注册申请人应当重新申报体系核查;
(2)自体系现场核查开始后,注册申请人不得撤销本次体系核查申请;
(3)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情况酌情安排现场检查的内容,避免重复检查。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符合要求后,原则上生产许可不再安排现场核查。不需要通过现场复查进行核实的,原则上不进行现场检查。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必要时参与第三类医疗器械体系现场核查。
10.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核查过程中,企业存在何种情形,检查组可终止检查?
现场核查中如发现注册申请人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因注册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体系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等情况的,检查组应当终止检查,注册申请人应当重新申报体系核查。
11.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核查过程中,企业存在何种情形,检查组可开展延伸检查?
对于部分生产工序由其他生产企业完成的,即注册申请人采购定制的零部件进行生产的,检查组可对零部件生产企业开展体系延伸检查。
12.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核查时间和检查员都有哪些具体要求?
(1)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1至3天;
(2)现场检查实行检查组长负责制,检查组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检查员组成;
(3)必要时,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检查。
13.如何开展首次注册产品注册检验样品和临床试验用样品的真实性核查?
注册检验样品和临床试验用样品的真实性核查与体系核查同时进行,重点查阅设计和开发过程实施策划和控制的相关记录、用于样品生产的采购记录、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留样观察记录等。
14.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许可事项变更涉及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吗?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三十四条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许可事项的变更情况,在开展技术审评过程中可以进行体系核查,本市针对产品注册许可事项变更启动体系核查的具体情形如下:
(1)产品结构、组成、预期用途发生变化,且变化部分会带来潜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风险的;
(2)产品主要原材料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如生产工艺、质控标准变化等;
(3)产品主要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的;
(4)产品交付状态、灭菌方式发生变化的,如增加灭菌包装、辐照灭菌改为EO灭菌等;
(5)其他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变化可能带来产品潜在安全风险,需要进行体系核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