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D企业供应链金融服务!用一笔资金,撬动700亿市场!

2018-06-07     来源: 中国医采网

我司拟开展IVD医疗设备融资租赁业务,为明确操作流程,防范各项风险,特制定本操作准则。详情请致电:010-85715816-8858

一、准入条件

1、前提条件

我司以直租方式开展医疗设备租赁业务。

2、客户类型:IVD生产企业

(1)企业注册成立时间至少2年;作为租赁物的医疗设备及耗材已在下游单位实际投入使用,且投入使用时间不少于1年。

(2)具有与其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相符的医疗器械备案凭证(I类)或医疗器械注册证(II类、III类)。

(3)生产企业应对我司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或出具无条件不见机回购协议(回购金额为剩余本金及利息),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追加生产企业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提供保证担保或不动产抵押担保。

(4)我司根据其经营情况为其设置担保或回购额度限额。额度限额应满足以下要求:1)条件A:单一客户担保或回购额度原则上不超1000万元。2)条件B:单一客户担保或回购额度原则上不超客户上三个月销售收入(可确认的销售收入)的总和。

最终额度应以条件AB中孰低为准;如申请额度超1000万元,需按照事业部权限要求提报审批;如条件B的额度小于条件A,但客户因业务量增加需要突破条件B下的额度,原则上应要求:1)该客户非首次授信客户且往次还款及合作情况良好。2)生产企业实控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或回购协议。

(5)生产企业其他准入标准参照我司授信业务中借款人及担保人标准,资料收集亦同。

3、医采阳光公司(代理商)

(1)医采阳光公司与IVD生产企业签署齐全、完善、真实、有效的设备采购合同以及耗材国内总代理合同。

(2)医采阳光公司开立经销商耗材采购款唯一回款账户。

4、经销商

(1)经销商成立满一年。(生产企业、代理商及经销商成立年限限制可采取三者符合其二即可)

(2)经销商应有与生产企业及代理商(医采阳光公司)签署有效、真实的耗材采购协议、设备使用合同等,并确认唯一回款账户。

(3)经销商已取得与IVD设备相对应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I类、II类、III类)

(4)经销商须明确设备投放机构或提供投放机构名录,且投放机构须为医院或相关医疗机构;设备所有权为我司,经销商与其下游客户不得签署设备买卖合同。

5IVD设备及耗材

(1)设备使用率高,耗材消耗量大,设备与耗材构成封闭式系统,即生产企业提供的耗材对设备具有唯一可使用性。

(2)具有相应的医疗设备器械注册证书、合格证书及随机说明;可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网站查询相关信息。

(3)融资乘数不高于设备总值的80%,单一设备总价应在500万元内,融资金额不超350万元。

(4)首批搭售的耗材总值原则上应不低于设备总值的20%;月度耗材消耗价值原则上应不低于设备价值的5%

(5)设备租赁物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登记或附加其他影响我司权益的其他权利。

(6)单台设备价格超100万元承租人需购买设备险、损坏险等险种,受益人为我司。

6、融资期限

租赁期限最长不超3年,按月或按季还本付息。

二、操作模式

我司与医疗设备制造商、代理商(医采阳光公司)或经销商以直租、回租或委托租赁等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投放。

1、直租或委托租赁模式

直租模式:如以代理商为承租人,由生产企业开具设备全额增值税发票与我司(即租赁公司进项发票),我司在每期收款后分期开增值税票与承租人(销项发票),进项发票我司择一次或多次增值税扣抵。如以经销商作为承租人,由生产企业开具设备全额增值税发票与总代理,总代理开具设备全额增值税发票与我司(即租赁公司进项发票),我司在每期收款后分期开增值税票与承租人(销项发票),进项发票我司可一次或多次增值税扣抵。

2、回租模式

回租或委托租赁模式:该模式仅针对利息开具6%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扣抵问题。

三、操作流程

以代理商(医采阳光公司)为承租人的回租模式为例。

1、前期尽调。

收集IVD生产企业基础资料(详见附件),判断是否符合准入标准;查看代理商总代理合同原件。

2、业务方案核定。

(1)根据生产企业经营情况,审核确认生产企业担保及回购额度。

(2)根据生产企业产品的型号、价值,筛选符合我司准入条件的租赁物。

(3)明确经销商及投放医疗机构信息。

(4)确定租赁期限、耗材搭售比例、利率等信息。

(5)项目投放金流测算。

3、合同签署。

(1)医采阳光公司(代理商)与生产企业签署设备采购合同;经销商与代理商签署合作协议并确认回款账户;我司与生产企业及代理商以协议明确该回款账户为生产企业生产以及代理商销售的所有产品、所有经销商的回款账户。

(2)我司与生产企业以及生产企业实控人签署担保或回购协议。

(3)我司与代理商以及代理商实控人或主要股东签署担保协议;与代理商签署融资租赁合同以及租金逾期代位经营协议;签署股权质押协议并办理股权质押手续。

4、租赁物状态核实。

(1)合规发票凭证正本核验、标的物勘估明细表及照片的核实。

(2)登陆征信系统查询并登记租赁物状态信息.

(3)符合条件的租赁物需购买保险。

5、放款。

6、贷后管理。

(1)监管账户管理。首批耗材款应预留监管账户或划入我司账户进行监管;当月监管账户余额少于我司所有在贷余额当月应还本息的,监管账户回款资金不得流出,达到应还本息的溢出部分可以流出;在当月本息还款日前5个工作日,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本息的,我司通知代理商后,其应于还款日前3个工作日内将差额补足。

(2)业务及额度监控。业务人员做好台账登记,明确生产企业、经销商、租赁物以及审批额度、用信额度、保险状况等信息,逐日对在贷、还款以及监管账户余额情况登记。

(3)经销商耗材消耗量及回款监控。耗材销售模式为款到发货,经销商月均耗材消耗量如达不到设备价值的5%,应关注其消耗量不足的原因。如连续六个月(含首批耗材的消耗时间)消耗量均不足,可取消该经销商业务额度,由代理商归还本笔业务的本息后重新投放。

(4)按照我司要求对生产企业、代理商及经销商(如有必要)进行回访及贷后管理工作。

(5)以经销商为承租人的直销模式下业务,应对租赁物进行定期巡检,巡检频率不低于每季度一次。

7、逾期管理

(1)当业务出现还款不正常(租金逾期三天以上)或有违约情形者,将由生产企业、代理商回购投放之设备或债权。

(2)如同一厂商所销售设备的承租人,同时累积满三笔出现逾期情况时,则暂缓该厂商所承接的经销商项目。

(3)如该方案项目一月内出现两笔或一季度内出现三笔逾期情况时,该业务方案暂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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