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个!普通耗材“两票制”来了!
当一部分地区连高值耗材都还没开始实行“两票制”时,有这么一个市却已然走在了全国最前列,不仅实施了耗材“两票制”,而且还是普通医用耗材的“两票制”!
5月15日,江苏省泰州市卫计委发布《泰州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普通耗材采购配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决定对泰州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的普通耗材实行“两票制”。至此,我国第一个普通耗材的“两票制”政策正式产生。
在以往其他各省的耗材“两票制”方案中,一般主要针对城市公立医院或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的高值耗材实施“两票制”采购,而泰州则不同。泰州普通耗材“两票制”的实施主体是包括公立一、二、三级综合医院、中医院和专科医院,妇保所、皮防所、疾控中心、血站等在内的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因此,在泰州,只要是公立的医疗机构,不管大小,大到三级医院,小到一级医院,都必须执行普通耗材“两票制”。
对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一刀切,只要是公立医院就必须执行,没有任何缓冲的余地,这种大刀斧阔的改革方式颇有当年陕西刚提出耗材“两票制”时的风范,可惜陕西最终还是找了一个相对安全的折中方式来推进耗材“两票制”,而泰州会不会走陕西的老路呢?
同时,关于执行“两票制”的普通耗材的实施范围,《征求意见稿》则明确规定,医用普通耗材是指用于门急诊和病区使用的除电生理类、非血管介入类、起搏器类、神经外科类、眼科类、血管介入类、临床检验类之外的所有医用耗材。也就是说,除以上7种类型之外,其余所有类型的耗材都必须执行“两票制”。
如果说,陕西只对13类高值耗材实行“两票制”还算比较委婉、含蓄,那么,泰州直接规定7类耗材以外的所有耗材实行“两票制”则是大胆、霸气。不执行则以,一执行就要最大限度地尽可能让更多的耗材全面执行,泰州的耗材“两票制”果然是霸气十足!
或许有人会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就算让所有的公立医疗机构、所有的普通耗材都实施“两票制”又能怎样,照样还是会有钻不尽的漏洞。别急,最严规定来了!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严格实行“两票制”,严禁中标配送商将中标配送业务转包、分包。也就是说,只准存在一个乙方,而且这个乙方还必须全盘负责所有业务。这样一来,在其他省出现的表面“两票制”,实则“三票制”、“四票制”的现象,在泰州则将绝无发生的可能。
聊到配送商,《征求意见稿》对配送商的准入资格也做了明确限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泰州市配送医用普通耗材的配送商,必须满足6项基本条件,其中包括:近3年无重大违法经营行为记录;在泰州市设有300㎡以上的医械储备阴凉库;在泰州市设有公司,且年销售普通耗材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
在“两票制”的冲击下,一部分配送企业死的死,转型的转型,能存活下来的本来就不多了。而这3条规定,又将一部分配送企业挡在了门外。而最终经过精挑细选获得配送资格的配送商,一定是处于金字塔顶层的那20%,80%甚至更大的市场也一定只属于这样的配送企业。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耗材采购根据量价挂钩的原则,实行打包采购、联合采购、集中采购,二、三级医院的价格谈判结果实行全市共享机制。二、三级医院医用普通耗材采购价格不得高于所在市(区)集中采购中标价。
附:《泰州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普通耗材采购配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泰州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普通耗材采购配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普通耗材采购配送管理,完善医药购销管理机制,积极防范和深入治理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和江苏省卫计委、编办、政务办《关于开展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指全市辖区范围内的公立一、二、三级综合医院、中医院和专科医院,妇保所、皮防所、疾控中心、血站等医疗卫生机构。
医用普通耗材指用于门急诊和病区使用的除电生理类、非血管介入类、起搏器类、神经外科类、眼科类、血管介入类、临床检验类之外的所有医用耗材。
第三条 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普通耗材采购配送工作的指导、组织、监督等相关工作,在部门职权范围内,承担市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用普通耗材采购配送管理工作。
各市(区)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医用普通耗材采购配送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普通耗材采购配送,实行配送商资格准入、医用普通耗材采购目录管理、采购方式(打包采购、联合采购、集中采购、价格谈判)分级管理、统一配送等原则。
市及各市(区)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应强化与纪检、检察、食药监、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联系,共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构建医药购销领域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二、配送商资格准入管理
第五条 在泰州市范围内配送医用普通耗材的配送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配送业务相应的设备、资金、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的良好记录。
(二)近3年内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三)具备与经营医用普通耗材相关的经营许可资质。
(四)在泰州市范围内设立用于医疗器械储备的阴凉库300㎡以上,并建立真实完整可追溯的质量管理登记记录。
(五)在泰州市内注册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且年销售医用普通耗材5000万元以上。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配送商准入资格由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组织审定。通过公开遴选、公示后入围的配送商,方有资格在泰州市范围内从事医用普通耗材配送业务。
配送商准入资格,有效期2年。期满后,应重新组织资格认定。
准入资格认定机构可根据需要,以公开遴选方式增补配送商。
第七条 医用普通耗材配送商实行年检制度。在年检中不合格的配送商,由准入资格认定机构宣告清退;有重大违法行为的配送商,准入资格认定机构在事实认定后可即行宣告清退。
三、试剂耗材采购目录管理
第八条 医用普通耗材实行目录管理制度。
医用普通耗材由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照国产产品优先原则,按照性价比、市场占有率、企业实力、售后服务能力等指标组织综合评定,经公开招标程序后确定入围产品。
目录外新增加的医用耗材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每半年组织专家评审确认后纳入目录。
第九条 医用普通耗材采购目录的有效期为2年。试剂耗材采购目录一经公布,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在目录范围内进行采购。
四、集中采购管理
第十条 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普通耗材的集中采购,由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各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各市(区)按集中采购或联合采购的方式进行。集中采购按照招标时点上一年度各市(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实际使用的医用普通耗材的使用量和采购价为基数,采用量价挂钩的原则,结合技术标经公开招标产生医用普通耗材供应价及配送商。联合采购可由两个以上市(区)按上述方法进行集中采购。
招标周期一般为2年,特殊情形经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或缩短招标周期。
第十一条 二、三级医院按打包采购或联合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招标方案报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医院或医联体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自行采购。
二、三级医院的价格谈判结果实行全市共享机制。二、三级医院医用普通耗材采购价格不得高于所在市(区)集中采购中标价。
招标周期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招标采用招标代理制,投标方限定为在有效期内的合格配送商,并按《招投标法》规定实行招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制度。
第十三条 严禁医用普通耗材与相应设备实行不合理附加条件的销售。
五、统一配送管理
第十四条 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网上采购,原则上每月可订货1-2次,二、三级医院可视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中标配送商严格执行食药监部门的规定对医用普通耗材实行可溯源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实行“两票制”,严禁中标配送商将中标配送业务转包、分包。
第十七条 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统一配送考核办法,由市和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中标配送商进行考核。
六、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和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用普通耗材采购配送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不定期对各公立医疗卫生单位采购程序、配送管理进行检查,切实将相关规定落到实处。
第十九条 对医用普通耗材采购配送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法和失责渎责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党纪条规予以处理。对配送商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的,除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外,按规定将其列入诚信记录,2年内不得在泰州市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
七、附 则
第二十条 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根据本办法制定或完善具体的实施细则及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和解释。市及各市(区)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制度、规定,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或部分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