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DA下狠手啦!13家械商遭通报,8家被立案!

2017-02-16     来源: www.cyicai.com

还记得去年闹的轰轰烈烈的全国医疗器械经营行为大整治吗?201667日,CFDA发布《关于整治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112号),决定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8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开展集中整治。

随后,各地食药监部门纷纷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监督抽查、跟踪检查、飞行检查、交叉检查、上下游延伸检查、平行检查、多部门联合惩治、责任约谈、“黑名单”、暗查暗访等各种检查。

而与各地食药监部门层出不穷的监管手段不同的是,CFDA最常用的检查方式则是飞行检查。

214日,CFDA连发9则通告,对13家医疗器械企业的飞行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其中,有8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存在违法经营行为,其余5家企业则只存在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问题。

一、8家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

1、益善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涉嫌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

2)涉嫌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

3)涉嫌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4)涉嫌从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

5)企业未向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2015年度自查报告;

6)存在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问题。

2、广东合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经营行为

1)涉嫌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

2)涉嫌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涉嫌擅自变更库房地址;

4)存在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问题。

3、北京汉通睿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违法经营行为

1)涉嫌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涉嫌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和库房地址。

4、黑龙江省仁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1)涉嫌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涉嫌擅自变更经营场所;

3)涉嫌擅自扩大经营范围;

4)涉嫌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使用单位;

5)企业未提交2015年度自查报告;

6)存在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问题。

5、华润吉林康乃尔医药有限公司

1)涉嫌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存在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问题。

6、江苏科宇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

1)涉嫌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存在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问题。

7、江苏泰德医药有限公司违法经营行为

1)涉嫌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存在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问题。

8、贵州毕节森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1)涉嫌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存在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问题。

对于以上8家企业,CFDA已责成各地食药监局对其违法经营行为立案调查,依法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CFDA还要求各企业及相关食药监局及时发布整改情况及监管措施,并于37日前向器械监管司报告相关查处情况。

二、5家违反医疗器械GSP规范的企业

1、国药集团(天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1)未及时更新完善质量管理记录制度;

2)企业未制定冷库定期验证的规定。

2、天津凯文恒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企业《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制度》中未对企业经营的“植入产品”提出相关的质量管理要求;

2)企业未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医疗器械的法规培训,未进行上岗前考核。

3、碧迪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

1)企业销售人员黄某某授权书未加盖公司印章;

2)企业对批号为50646796批产品采取召回措施,产品销毁记录中,企业记录的销毁数量单位为公斤,第三方销毁公司记录的销毁数量单位为支,两者不一致。

4、罗氏诊断产品(上海)有限公司

企业与康德乐(上海)医药有限公司的《运输服务供货商质量协议》中7.2条约定:对超温报警温度限度设置冷藏﹤1℃或>15℃时报警,不符合相关要求。

5、湖南国科恒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1)未建立企业质量管理自查和年度报告等相关制度;

2)企业未能提供2016年的培训计划及记录;

3)企业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版权为“国科恒泰(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管理系统(版本号为V1.0.1),不具有对供货者、购货者以及购销医疗器械的合法性、有效性审核控制功能;

4)企业销售记录“经营地址”中未填写有关内容。

对于以上5家企业,CFDA要求各地食药监局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监督企业切实整改到位,并于37日前向器械监管司报告整改后复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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